为进一步加强诚信教育,培养优良学风,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违反考场纪律认定
1、凡考生将非考试指定文具及其它物品,如书包、讲义、笔记本等带入考场未放到指定位置者。
2、考生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并发出响声或使用者。
3、考生在考试前有意在身体、衣服、桌凳、文具等处预写与考试相关内容者。
4、考生在未正式开**卷或考试结束时间仍未停止答卷者。
5、考生在考场内交头接耳者。
6、考生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或不按规定座位就座者。
7、考生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干扰考场秩序者。
8、考生未带有关考试证件,又不事先说明而强行参加考试者。
二、作弊行为认定
1、考生不交试卷,擅自将考卷或考题带出考场者。
2、考生在考场内偷看他人答案或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者。
3、开卷考试考生在考场内借用他人讲义或笔记等文字材料者。
4、考生纠缠教师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者。
5、有违纪行为,经监考教师劝阻仍不改正者。
6、找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者。
三、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的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凡违犯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凡作弊者,成绩以“0”分记并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四、处理程序
违犯考场纪律或作弊应按如下程序处理:
1、停止作弊者考试,收回试卷并注明“作弊”字样,作为处理依据。
2、监考教师将违犯考场纪律或作弊情况填写在考场登记表上,并保留作弊证据。
3、及时与相关教研室和员工所在系沟通,监考教师以书面材料形式通知员工所在系负责人。
4、员工所在系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5、由各系负责员工工作的领导及员工工作处汇集材料,并视其违纪、作弊情节、认识态度结合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及时公布。
6、处分决定及时报教务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