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集团课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建设是教学条件建设的基本内容,是人才
培养质量的根本保证。为持续提高教学内涵建设,抓好人才
培养根本环节,提高公司产品质量,推动课程体系、内容及
方法改革,构建课程建设的良性发展机制,进一步规范课程
建设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二条 主要包括线上课程、线下课程、线上线下混合
式课程、社会实践课程、虚拟仿真实验教学课程、通识类课
程、实验(实践)课程等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向国家级和
省级推荐的课程建设项目。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课程项目负责人原则要求具备讲师以上职称,
除开发类课程项目外,主讲本课程应不少于 2 轮。
第四条 课程申报及立项时间一般为每年春季学期,各
个专业的课程实行轮流建设制,每个专业至少保证有 1 门在
建课程。
第五条 根据学校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和各教学单位在
建项目情况,各单位限额申报,择优推荐,学校立项。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推荐项目需经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讨论研究,通过后推荐。
第七条 根据不同项目类型,通过课程申报、教学指导
分委员会评审后进行限额推荐,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立项,并
签订课程建设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责任主体:课程建设实行课程负责人负责、申
报单位管理制。负责人要把握课程的总体水平和建设进度,
统筹安排课程建设经费,对课程年度检查和鉴定验收等全面
负责,并按学校要求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课程所在单位及教
务处负责课程建设的规划、指导、检查和评估验收。
第九条 建设周期:根据项目类别课程建设期一般为
1-2 年,延期不超过 1 年。
第十条 中期检查:学校根据课程项目的建设周期开展
中期检查,对于建设进程缓慢的项目督促加快建设进度;对
于建设进程严重滞后的项目予以停建,通报并统筹经费,课
程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课程建设项目,次年,所在单位的
各类课程项目按照拟立项数减 1 的方式,限制立项数量。
第十一条 结项展示:每年秋季学期开展课程建设结项
展示,采用课程项目所在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考核、学校组
织进行公开直播展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结项验收,对按期完
成任务书及指标要求的课程给予结项;对于未完成建设的课
程项目,予以延期,如在延期期限内仍未完成,按照“不予
结项”情况处理。
第十二条 示范推广:对于通过结项验收的课程项目,
项目负责人需进行课程建设的教学方法、教学成果、教学改
革等内容的经验分享和推广。
第五章 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课程建设的经费按照学校资助专款专用的
原则,凡明确用于课程建设的专项经费,不能挪作它用,预
算、开支严格按照学校计划财务处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经费资助按照年度拨付额度,按照项目年度
预算当年必须支出完毕,不做结转;建设周期内经费未执行
完毕,予以统筹。
第十五条 经费资助额度按照课程建设项目类别和级
别进行区分,具体资助额度以当年的立项通知文件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
释,原《永利集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