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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5-12    浏览次数:

    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1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0号)《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 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是指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目标和任务,汇聚省内外科技创新资源,支持我省重点领域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和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建设的专项科技计划。
    第三条 重大专项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面向”重大要求,围绕实施“一优两高”战略、保护“地球第三极”、培育“四种经济形态”、创建“五个示范省”的总体布局,紧密对接创新型省份建设目标,坚持规划引领,聚焦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行业、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重大成果转化、战略新产品开发、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开展全链条一体化设计,滚动支持,动态调整。
    第四条 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注重依托科技援青和东西部合作方式,联合省内外优势科研力量,解决我省经济社会领域重大科学问题。针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关键技术瓶颈和重大问题,引导开展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学科、跨区域联合攻关。
    第五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重大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重大专项办”)负责重大专项的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方案论证、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项目整体验收。省科技厅各业务管理部门在重大专项办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分管领域重大专项前期调研、需求征集、提出专项和项目建议、实施方案编制、组织实施过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组织


    第六条 省科技厅结合我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确定的重大科技专项和技术路线图,分项编制专项实施方案,开展可行性论证,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事前绩效评价,重点对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进行评估。
    第七条 重大专项实行项目专家组与业务管理处室共同管理机制。由省科技厅邀请2-3名省内外行业知名专家成立人员相对固定的专家组,专家组参与专项申报指南编制、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全流程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须与省科技厅签署保密协议,不得泄露相关工作信息,专家组成员不得承担专家组协助管理的重大专项项目。当发生可能影响专家公平公正开展工作时,相应专家须回避。
    第九条 重大专项办组织专家组开展专项及其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论证。论证重点针对领域内重大关键技术研究方案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路线图匹配性和开展此项研究的行业优势进行研究论证,不针对任何特定单位拟开展的工作进行研究论证。
    第十条 项目是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所有项目实施为重大专项目标实现服务。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专题,专题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专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项目目标。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课题可分年度启动实施,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重大专项项目(含专题、课题)采取常年征集、分批入库、择机启动的方式,每年由专家组集中对征集项目建议进行论证,符合专项方向且条件成熟的项目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指南后,通过公开征集择优确定牵头单位。指南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三章 专项项目立项和实施


    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项目申报,实行直接公开申报的办法。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各重大科技专项指南具体要求,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项目立项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对申报的项目,由重大专项办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专项指南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
    (二)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申报书,由重大专项办组织专家组会同管理处室进行评审,提出立项建议,由省科技厅专题会议决策立项。
    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项目按以下方式确定牵头单位:
    (一)有2个以上单位提交项目申请书,采取择优方式确定牵头单位;
    (二)只有1个单位提交项目申请书,可在专家组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牵头单位;
    (三)对于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重大任务,省内科研力量无法承担的,采取“揭榜挂帅制”方式,面向国内外公开征集解决方案,联合省内单位共同承担;
       
    (四)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以产学研用联合方式开展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工作。
    对于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联合组织开展并已获得政策、经费等配套支持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重大专项项目牵头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须在青海省内注册满三年以上、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合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事业单位等;对于“揭榜挂帅制”项目,牵头单位可为省外单位;
    (二)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研发工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有稳定的科研团队和研发投入,能够为项目实施提供配套资金保证;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做到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具体职责:
    重大专项项目牵头单位履行项目主体责任,具体为:
    (一)负责项目经费合规使用;
    (二)根据重大专项工作需求,组织保障相关配套科技资源到位;
    (三)推动相关技术的行业推广工作;
    (四)推动研究数据等研究成果共享工作。
    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为项目主要负责人员,具体职责为:
    (一)把握项目研究方向,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实施的管理和协调,及研究目标的实现;
    (二)组织研究队伍,选定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的设立、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引导作用,带动全社会科技投入。鼓励采用企业先行投入研发经费与采用科技金融产品组合方式实施重大专项。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在项目立项后,项目牵头单位需在20个工作日内与省科技厅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待合同签订后,拨付资助经费。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牵头单位须同专题或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四章 项目合同变更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牵头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到期3个月前提交变更申请。
    第二十条 项目成员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牵头单位审批,并在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相关变更,变更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二十一条 项目牵头单位不得变更。项目参加单位更换或增减须经项目牵头单位与原有参加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后报牵头单位批准,并在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相关变更操作,变更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变更。因工作调动、出国(境)、伤病、亡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可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后的负责人须符合项目申报时相关条件。须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省科技厅项目业务管理部门会同重大专项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各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提交厅务会或专题会研究批复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名称、主要研发内容、关键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及成果指标等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非主要研究内容和核心指标,确需调整的,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申请,经专家组会同业务管理部门评审,由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报重大专项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延期验收由项目牵头单位批准,在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相关变更申请,项目业务管理部门通过上传资料备案。项目执行期内只可延期一次,无不可抗拒因素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合同变更内容经批复同意后生效,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在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时作为执行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内,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在不改变研究方向和不降低研究指标的前提下,自行对技术路线作出调整。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七条 重大专项实行年度报告和中期评估制度。项目牵头单位须在每年11月底前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相关信息表报送省科技厅。有结转经费的,须对年度结转经费编制年度绩效目标;中期评估采用实地评估方式,重大专项办协调省科技厅项目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组或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时上报相关年度报告材料、不接受监督检查以及变更事项不按照程序提交报告的项目,责成项目牵头单位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项目,终止项目执行,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九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终止或撤项:
    (一)项目牵头单位发生停业、注销等重大变化,对项目正常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已完全实现或无法实现的;
    (三)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四)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的;
    (五)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项目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终止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重大专项办和项目业务管理部门。由重大专项办会同管理处室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核查。结合评审意见,经重大专项办委托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后,退回不合理支出和剩余经费。撤项项目直接退回全部资助经费,不再提供上述材料。
    需要终止或撤项的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研究批准后执行;或由省科技厅直接批准项目终止或撤项。
    第三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或参加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给予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实施联合惩戒;专家、科技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查新、评估、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实施联合惩戒,追回工作经费。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违法违纪的,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直接终止科技计划任务并将全部资金按原渠道退回,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重大专项项目牵头单位须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申请,并在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项目牵头单位在完成课题验收的基础上,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并根据验收要求,提交科技报告等相关验收材料,由重大专项办协调组织验收。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不单独开展财务验收。实行经费管理“包干制”的项目,须据实填报项目支出明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专项项目应在实地验收的基础上,由重大专项办组织专家组进行整体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
    第三十三条 重大专项项目验收结论分为优秀、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牵头单位全面完成了项目合同书的目标和任务,且科技成果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经费使用合理的,为优秀;
    (二)完成项目核心指标,合同约定内容完成率在80%及以上,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
    (三)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
    .项目核心指标未全面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完成率不到80%的;
    2
    .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3
    .未经申请批准,项目牵头单位、负责人、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发生变更的;
    4
    .超过项目批复或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3个月以上未完成的;
    5
    .财务审计未通过的。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由重大专项办会同业务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核查。结合评审意见,经重大专项办委托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后,退回不合理支出和剩余经费。
    验收结论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和牵头单位将纳入科研诚信“红名单”。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如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需验收专家组在验收意见中明确提出争议内容和复议建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三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整改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提出复议申请或复议不通过,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三十六条 重大专项办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大专项实施绩效进行整体评估。评估结论将作为调整专项项目布局、进度和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负责人和牵头单位须积极配合绩效评估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七条 符合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条件的重大专项项目,须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要求,进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大专项坚持公正、公开原则,通过科技计划信息管理系统对项目实施全流程公开透明管理,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密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6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626日。原《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等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科发政〔2016164号)中《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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