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服务,切实提高科技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基〔2018〕3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青政办〔2022〕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提出了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的概念和标准。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是指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仪器拥有单位”)拥有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或成套(含配套附件或软件)价值在20万元以上,且纳入青海省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大仪共享平台”)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明确了大仪开放共享以及“双向补贴”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大型仪器拥有单位将大型科研仪器设施通过省大仪共享平台向社会开放,为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提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的研发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双向补贴,是指对仪器拥有单位利用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对外开放共享绩效补贴和企业用户利用共享仪器设施开展科技研发试验检测使用补贴。双向补贴经费由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商业活动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三)通过财政全额或部分出资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施仪器拥有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凡以财政全额或部分出资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仪器拥有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验收后6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仪器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录入省大仪共享平台。对于不宜纳入省大仪共享平台的科研仪器设施应有正当理由,并由仪器拥有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大仪办备案。
(四)仪器拥有单位开展开放共享服务规范性要求。
仪器拥有单位开展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仪器拥有单位开展对外共享服务须向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确认,申领相应发票,并按规定为用户开具发票,申报缴纳税款。
(五)大仪对外服务收入和后补助绩效补贴经费支出范围。
仪器拥有单位开展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并对测试检测、合作研发、成果转化等涉及人力资源与知识产权的,参照市场标准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仪器拥有单位开放共享服务收入和后补助绩效补贴可用于单位绩效工资分配、人员培训、仪器维护、共享平台维护等方面的费用支出。按照我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规定,充分落实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仪器拥有单位要建立健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搞活内部分配,注重向关键岗位和一线岗位倾斜,注重向参与开放共享、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或团队倾斜,调动各类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
(六)大型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绩效补贴的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
省大仪办组织开展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绩效考评,考评对象为加入省大仪共享平台并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仪器拥有单位,考评结果经省科技厅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科研仪器设施更新和绩效补贴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良好以上的仪器拥有单位,由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给予后补助绩效补贴。
仪器拥有单位开放共享绩效补贴对象按照性质分为普通类和专业类两类:
1.普通类仪器拥有单位,指的是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等非以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仪器拥有单位;
2.专业类仪器拥有单位,指的是以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大仪共享绩效补贴范围:
1.加入共享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对外分析测试绩效补助;
2.加入共享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升级改造更新补助;
3.参与共享服务单位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补助;
大仪共享绩效补贴标准:
1.以仪器拥有单位开展共享服务取得的收入为基数,以入网省大仪共享平台的仪器设施年度使用效率及用户满意度等作为调节指数,按仪器拥有单位性质分别核算;
补贴额度=共享服务收入×权重×(入网率×权重+利用率×权重+共享率×权重+好评率×权重)
仪器拥有单位绩效补贴计算表
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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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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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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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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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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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服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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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开展共享服务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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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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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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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施入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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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设施占仪器拥有单位仪器设施总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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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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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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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施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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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网仪器设施开机总时长与定额工作机时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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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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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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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施共享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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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网仪器设施对外服务机时占开机总时长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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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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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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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好评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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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对共享服务的满意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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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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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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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普通类仪器拥有单位共享服务收入包括院系间、课题组间共享取得的收入
2.对外开展共享服务的单位新购置仪器、设备更新按购置金额的10%进行补贴,已享受其他类购置补贴的设备除外;
3.非以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单位当年取得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仪器拥有单位,一次性补贴5万元,取得省级资质的补贴3万元。
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上述补贴标准均为最高比例,实际补贴额度根据年度核定的全省补贴总额与财政实际下达预算资金额度确定。
(七)企业用户“使用补贴”补贴方式。
企业用户利用共享仪器设施开展科技研发试验检测等产生的技术成本,按照创新券管理办法通过申领青海省科技创新券途径进行补贴。
(八)监督管理。
申报单位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应真实可靠,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补助经费,并按照科研诚信制度给予相应处罚。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理,并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用记录。对有违规行为的大仪办及第三方管理机构,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整改、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大仪工作管理资格等处理。相关行政人员存在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将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